立法會七題:動物健康和福利的保障

Date: 2016-05-11 17:50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食物及?壎竻膠V本會相關事務委員會簡介立法建議,藉修訂《公眾?壎矷]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B),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包括狗隻繁殖和狗隻售賣活動,從而促進動物健康和權益。在會議上,有委員指出擬議動物繁殖者牌照的申請門檻過低,容易讓商業繁殖者冒充私人動物飼養人士而進行非法動物買賣活動,而本人亦建議當局劃一各類動物繁殖者的牌照。據悉,當局已完成草擬上述規例修訂建議的工作,並會把有關建議提交本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本人在上述會議動議一項議案,要求當局重新考慮改為發出劃一高門檻牌照,而該議案雖未獲通過但有五位委員贊成,當局如何回應本人的議案,以及如何對待某些持份者對擬議牌照制度提出的異議;

(二)鑑於有動物權益團體擔心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修訂規例會削弱本會的監察職能,當局會否考慮以「先審議後訂立」程序修訂該規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當局表示已預留額外資源和人手,以應付新規管架構實施後的執法工作,有關的資源和人手的詳情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定期檢視人手分配的情況,以確保有足夠人手,在處理現行保障動物權益的工作的同時,可應付新規管架構實施後的額外執法工作?

答覆:

主席:

  為回應市民對有關買賣和繁育動物所引起的動物健康及福利事宜的關注,政府建議修訂《公眾?壎矷]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B),以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和狗隻繁育活動。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二○一二年十月,政府就加強規管動物買賣以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的建議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主要的建議包括:(a)引入新的牌照/許可證制度,以加強規管繁育和售賣狗隻的人士;(b)提高139B章所訂罰則;以及(c)賦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在特定情況下撤銷動物售賣商牌照。我們於二○一三年四月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e員會(事務委員會)匯報了諮詢結果,以及政府的取向和建議。事務委員會委員於會上對有關建議提出了不同意見。一些動物福利團體和動物售賣及繁殖業界的持份者也對有關建議提出進一步意見。在上述會議後,漁護署因應事務委員會委員在會議上表達的意見,重新研究有關的建議措施及立法建議,並與動物福利團體、動物繁殖商/售賣商及其他有關人士保持溝通。

  經考慮事務委員會委員提出的事宜後,政府在二○一四年七月向事務委員會闡述當局的意見及回應。

  發牌制度可給漁護署一個入手點,推行針對動物繁育活動的巡查、推廣及教育工作。我們認為設立兩級發牌制度會較為合適。大部分現時已存在的小規模繁育者(有時被稱為「業餘動物繁育者」或「家居動物繁育者」)飼養狗隻作為寵物,並與牠們一起居住。倘門檻務實,業餘動物繁育者沒有藉口不申請牌照,如要求他們興建狗房及其他設施,以符合適用於商業繁育者的狗隻畜舍規定,並不合理。藉?推行兩級發牌制度,我們可把這些業餘動物繁育者的狗隻繁育活動納入規管,從而促使狗隻的福利得到較好的保障。若只有單一動物繁育者牌照,則可能減少業餘動物繁育者領取牌照的意欲,甚至使他們轉而暗中進行繁育狗隻活動,增加漁護署規管的難度。

  政府明白不同持份者就有關修訂建議持不同意見。我們亦留意到有部分團體/人士認為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和狗隻繁育活動,可使動物健康及福利得到較好的保障,並支持政府早日落實有關修訂建議。經考慮各方的意見後,我們認為現時的修訂建議可促進保障動物健康及福利,並在保障動物福利和寵物主人及動物售賣商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因此,政府已展開相關的法律程序,並預期可於本月下旬把《公眾?壎矷]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修訂規例》)提交立法會省覽。

(二)《修訂規例》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公眾?壎矷]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第3條所訂的權力訂立的附屬法例。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的條文,《修訂規例》的訂立屬「先訂立,後審議」方式。按有關程序,附屬法例會先在憲報刊登,並須在憲報刊登後隨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該會省覽。立法會可在附屬法例提交後28天內舉行的會議上,藉決議修訂附屬法例。同時,立法會可在任何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屆滿前,藉在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把期限延展。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審議期限可延展至原先審議期限屆滿之日後第21天或之後舉行的首次立法會會議。

  政府會按既定的立法程序處理有關的修訂工作。

(三)及(四)為應付預計增加的工作量,漁護署已獲預留每年360萬元的撥款,其中涉及開設七個常額公務員職位(包括一位高級農林督察、兩位一級農林督察,和四位二級農林督察),以在擬議修訂法例生效後,專責監察動物買賣活動的發牌事宜和加強相關管制措施。

  漁護署會制定合宜的執法策略,以在最大程度上使其執法資源得到有效運用。漁護署亦會密切留意有關修訂規例通過後的工作量及人手情況,並不時作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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