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社團條例

Date: 2016-05-18 18:0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向社團事務處作出社團註冊申請須提交的資料包括:社團及分支機構的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以及該社團擁有或佔用的地方或處所的地址(登記地址)。據早前報道,有超過1 000個社團的登記地址為學校地址,但若干所有關學校的校長表示對此毫不知情,並擔心有人可能誤會有關社團的運作得到學校認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根據《社團條例》的規定註冊的社團數目為何,並以登記地址的處所所屬類別(例如住宅、商業樓宇、學校)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年,社團事務主任收到多少個註冊社團已自行解散的通知;

(三)社團事務主任有否抽樣核實社團註冊申請的資料是否真確;如有,過去五年,核實了多少宗申請;如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五年,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社團條例》的規定取消了多少個社團的註冊;

(五)過去五年,社團事務處有否發現有人在提交社團註冊申請時虛報登記地址的個案;如有,涉及的人數及該等人士有否被檢控;如有,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一般懲罰為何;及

(六)鑑於社團事務處現時只公開已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社團或其分支機構的名稱和登記地址,社團事務處會否考慮公開更多關於該等社團的註冊資料,例如註冊日期、幹事姓名等?

答覆:

主席:

  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政府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本港共有37 318個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社團。社團事務處沒有備存按社團地址的處所類別的分類統計數字。

(二)及(四)《社團條例》第 14(1)條訂明「如任何註冊社團或獲豁免社團其後自行解散,則在解散前屬該社團幹事的人,須在不遲於解散生效後一個月屆滿時就該項解散以書面通知社團事務主任,該通知須由一名或多於一名在緊接解散前屬該社團幹事的人簽署。」由二○一一至二○一五年,共有575個社團自行解散並按第 14(1)條通知社團事務主任。

  另外,《社團條例》第5D(1)條訂明「社團事務主任在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可取消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註冊或註冊豁免──
(i)如他合理地相信,取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的註冊或註冊豁免,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ii)如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由二○一一至二○一五年,社團事務主任並無根據第 5D (1) 條取消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註冊或註冊豁免。

(三)及(五)根據《社團條例》第5條,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其成立或被當作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有關申請須由三名幹事簽署,並須包括該社團的名稱、宗旨和幹事的資料,以及該社團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和該社團擁有或佔用的每個地方或處所的地址。

  此外,根據《社團條例》第 15 條,社團事務主任可隨時藉送達任何社團的書面通知,規定該社團以書面向他提交他為根據本條例履行他的職能而合理需要的資料。根據《社團條例》第10條,凡任何社團或其分支機構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而又更改其名稱、宗旨、幹事或主要業務地點,或結束任何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的分支機構,該社團須在更改作出起計一個月內,就該項更改以書面告知社團事務主任。

  社團事務處已制訂相關指引,供人員在處理上述申請時要求申請人遞交公用事業的帳單、銀行月結單或特區政府發出的信件,以證明社團的地址正確無誤。如社團使用其他人士或團體(例如學校)的地址,申請人須額外遞交相關處所業主或負責人的同意信,同意信須載有業主或負責人的姓名、日期及簽名。社團事務處如對申請人遞交的資料有任何懷疑,會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或澄清。如業主或負責人不同意社團使用其地址作為社團的主要業務地點,可向社團事務處提出反對。此外,社團事務處如收到有關社團地址或其他方面的舉報或投訴,會作出跟進。

  《社團條例》第16(3)條訂明「為遵從根據第15條送達的通知的規定而向社團事務主任提供的任何資料,如在要項上是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則提供該等資料的人,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 000,但如該人確立而使法庭信納,他當時有好的理由相信該等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的,則屬例外。」由二○一一至二○一五年,社團事務處並無發現有人在提交社團註冊的申請時虛報地址。

(六)根據《社團條例》第11條,社團事務主任須就所有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社團或分支機構備存一份名單,列出該等社團及分支機構的名稱和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以及該等社團擁有或佔用的地方或處所的地址。該名單亦須於辦公時間內在社團事務處免費供人查閱。為方便市民查閱,社團事務處已將上述名單上載至警務處網頁。任何人士如欲索取社團的其他資料,可按照《社團條例》第12條向社團事務主任提出書面要求,社團事務主任會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其他相關指引作出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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