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職位

合約高級律師

地政總署

截止申請日期: 2013-01-28 18:00
月薪$75,610
 

過往薪酬歷史

過往相關職位空缺
沒有相關資料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a)為《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載認可司法管轄區具執業資格的大律師或律師;及(b)在取得上述(a)項的資格後,於處理土地法(包括新界)事務、房地產的業權轉易、擬備公共契約及大型項目發展等方面具備最少六至七年的工作經驗,而且有能力進行深入的法律研究,分析及應用相關法律,並在解決問題的前提下撰寫清晰易明的意見書。申請人如具備良好的分析及溝通技巧,並在法律研究和草擬與土地有關的法律文件方面具備豐富經驗則更佳。
備註:
 

職責

獲取錄者會受聘為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的合約高級律師,須在市區或新界的專責組別或分處工作,就徵用及批出政府土地和修訂土地契約事宜(包括查核業權、審核、草擬、擬定及簽立有關的土地文件)向部門提供法律意見。他們亦須審理未建成的樓宇是否可按地政總署同意方案准予出售,以及批核公共契約。他們亦須協助上級就涉及香港土地的法律問題進行法律研究。如熟悉本港立法程序則更佳。

聘用條款

受聘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獲聘任,為期一年。

薪酬及福利

月薪港幣75,6105元至港幣93,155元(視乎經驗而定)
a.如受聘人在整個合約期內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現及行為,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可獲發約滿酬金。該筆約滿酬金,連同政府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合約期內所支底薪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b.受聘人亦可按《僱傭條例》的規定給予而又適用的休息日、法定假日(或另定/代替假日)、產假、有薪病假及有薪年假。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a)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6/2012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亦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b)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並連同詳細履歷,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述地址。寄交申請表的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合約高級律師」。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i)法學士、法律專業共同試、法律專業證書考試、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檢定資格最後考試的成績,當中須列出各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附成績單和證書副本);(ii)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和地點;以及(iii)就業記錄及職責詳情,當中須特別說明有關的項目發展,以及申請人在該項目發展中所承擔的職責。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c)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收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落選論。

查詢

職位編號: 32726
地址: 香港北角渣華道三三三號北角政府合署二十一樓地政總署聘任組(查詢電話:22313204)
電話: 22313204
截止申請日期 2013-01-28 18:00
刊登日期: 2013-01-11

申請摘要

合約高級律師
地政總署
月薪港幣75,6105元至港幣93,155元(視乎經驗而定)
電話: 22313204
截止申請日期: 2013-01-28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