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考生在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即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有效。 (3)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4) 申請人須參加在香港舉行的筆試(暫定於2020年1月18日舉行,確實日期待定)。筆試結果會用作甄別可參加遴選面試的申請人。 (5) 申請人在截止申請日期(即2019年12月12日)仍未具備所需資格,則被視作未能符合入職條件。不過,現正修讀最後一年研究院課程並曾參加/將會參加綜合招聘考試的應屆畢業生亦可申請。如獲甄選,聘用與否須視乎申請人是否在2019/20學年內取得所需的學歷資格和是否達到所定的語文能力及能力傾向測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