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律政司司長與保安局局長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答問內容

日期: 2026-03-24 23:10
  ​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博士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的答問內容:
 
記者:請問提供電子設備密碼甚麼可作為合理辯解理由?局長可否舉例?在緊張情況下忘記密碼是否可以呢?如不小心記錯而提供錯誤密碼,多少次才算提供虛假或誤導成分的資料?第二,你在會上提到「指明人士」包括知悉設備或解密的人,這一類人是否也包括WhatsApp、Apple這類公司?如是,局長可否談談如這些公司不肯提交資料的話,相關負責人是否都可能被處以監禁?會否擔心影響在香港經營的電子營辦商的信心?

保安局局長:首先,第一個問題有關解密,即要求提供密碼時,甚麼是合理辯解。我認為要逐個案件審視。我舉個例子,比較極端的例子,這較容易理解。例如一個手提電話,我們發覺他最後一次使用是三年前,那我們問這個人士,他說不記得(密碼),這個可能是合理辯解;但剛見他用完便說不記得(密碼),就未必是合理辯解,所以我們要看個別情況。第二,剛才我已說過,法例中「指明人士」的定義非常清楚。剛才提及的一些民間高手,則不在「指明人士」的範圍內。我希望再次澄清剛才葛議員在議會內發問的問題。

記者:首先想問電子設備解密中的合理辯解,例如昔日傳媒說是保障消息來源,這樣算不算是合理辯解?當局會不會有一些執法程序,包括有限度只看一些和案件相關的文件,以保障他人的權利和執法權?第二,想問充公指定財產,被定罪者可以提出(充公)「明顯不相稱」,想問「明顯不相稱」有甚麼具體情況?有沒有一些例子?

保安局局長:就你說到記者材料,我相信一個人不論從事任何職業都要守法,不能因為該人從事某個特別職業,便可不用遵守這條法例。根據附表1,所有人均要根據這條法例,交出他的相關材料,不會因為他的職業而有所不同,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署理律政司司長:剛才提及被定罪者在(財產)被充公的時候,當然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在提出異議的時候,他需要向法庭證明使法庭信納有關充公命令所涵蓋的財產是明顯不相稱。那麼,明顯不相稱是甚麼?法官會審視包括過去他曾用來資助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用的財政資助,又或者有證據顯示他其實極有可能將會用來資助和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財政資源。法官會以常人的理解去審視面前的案件,在證據當中是否作為一個常人會覺得有關充公命令所申請的財產範圍是不相稱的。如果法官真的信納有關申請,如從他過去的犯罪行為或證據顯示,這次可能處於一個明顯不相稱的情況下,法官便可以一個常人角度審視有關申請當中究竟多大部分的財產才算相稱。可以這樣說,在普通法制度之下,通常有一個客觀、常人的測試。至於當中比例是多少,便要看案件過去的證據和有關情況如何。 
 
記者:有一些違反《國安法》的人說會真誠悔改,這會否成為扣減充公財產的理據或因素?
 
署理律政司司長:剛才我提過,就着充公財產的測試是稱為明顯不相稱的測試,正如我剛才提及,測試是要看法庭的證據顯示在過去或將來究竟會有多少財產用在資助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情況,這是法庭考慮的因素。

記者:想問於附表1第3條提到,警員如果有合理理由懷疑「指明人士」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嫌疑,警員無需裁判官手令亦可以檢驗電子設備,這樣是否屬於「未審先判」,又或者單方面以懷疑為基礎就侵入個人的通訊資訊?這樣做是否不尊重法庭的決定?第二,想問「合理理由相信」基準的準則具體是怎樣?

保安局局長:我先回答再交由署理律政司司長補充。如果我沒有理解錯你的問題,即是在極端的情況下,其實現時也有,例如有時我們入屋處理罪行,一般需要獲取法庭手令;但如果有很特別的原因而未能及時獲取法庭手令,我們都可以破門入屋。我相信你所述的情況可能是類似的情況。
 
記者:這會否是不尊重法庭的決定?

署理律政司司長:剛才局長亦提及,在一般情況之下,警務人員是需要取得手令進行工作,但的而且確有一些極端情況,例如當知道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即將會發生、明顯會出現的時候,而沒有合理時間可以取得手令時,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便可以行使這個權力。當然(這樣做)將來在法庭上是需要向法官交代,所以我相信法官會作很好的司法把關。
政府新聞處 連結至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