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應與僱員訂立熱帶氣旋或暴雨後合理的工作安排(二)

日期: 2026-06-08 22:10
  勞工處今日(六月八日)提醒僱主應在熱帶氣旋或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為僱員提供合理而切實可行的工作安排,並考慮路面、交通及其他情況,彈性處理僱員復工或遙距工作的安排(如適用)。這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並確保僱員安全及機構運作順暢。
   
  勞工處發言人說:「在熱帶氣旋或暴雨警告取消後,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僱主應予以體諒並作出彈性處理,例如讓僱員分批復工、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遙距工作(如適用)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發言人提醒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發言人說:「熱帶氣旋和暴雨都是自然災害,如僱員由於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或不受控制的環境因素影響而無須上班、提早離開工作地點、未能返回工作地點上班或及時復工等,僱主不應扣減僱員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亦不應要求僱員隨後補回因前述情況而減少的工作時數,或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用作補償因發出惡劣天氣警告或極端情況公布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另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於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僱員在其當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最新修訂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以淺白易明的方式闡述相關指引,重申制定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工作安排的三個主要原則,包括及早制定工作安排、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及必須履行勞工法例的規定,並加入企業示例作參考。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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