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以現有形式繼續進行審視工作

日期: 2026-06-2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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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法官今日(六月二十二日)表示,在謹慎考慮各項因素後,獨立委員會決定不會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將獨立委員會轉為法定調查委員會,餘下的審視工作會以現有的形式繼續進行。

  陸啟康法官今日在獨立委員會聽證會上交待有關決定。他指出,按原則而言,公開研訊的目的是「找出事件經過及為何發生」,刑事、民事以至政府內部的問責並非研訊的範圍。他表示:「以哪種形式進行調查是一個策略性的決定,獨立委員會必須以法律及整體公眾利益為依歸,平衡各個選項的利弊。在作出這決定時,獨立委員會全面考慮了五項因素。」

  獨立委員會考慮的第一項因素是,獨立委員會至今已獲得各方提供的大量資訊(包括超過一百萬個檔案)。陸啟康法官指出:「在獨立委員會律師團隊的協助下,獨立委員會對各方在火災及相關事宜的角色和責任,以及針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招標是否存在系統性問題,已掌握相當足夠的資訊,有信心找出事件經過及為何發生,就職權範圍所提的事宜作出研判及結論。有見及此,獨立委員會認為即使轉為法定調查委員會,相信也不會對進一步釐清事實有明顯的實質幫助。事實上,即使涉事方放棄出席聽證會提供口述證供的機會,獨立委員會仍能根據現時已得到的資料作出不利認定,不會影響獨立委員會就其角色和責任作出結論。」陸啟康法官補充:「縱使透過法定調查委員會可以強制證人出席及作供,但他們會否合作是未知之數。現時執法部門已落案起訴多名涉案人士和公司,刑事程序已經展開,令情況更為複雜。」

  至於第二項因素則是因為法定調查委員會的調查是法律程序而導致在時間上的延長。陸啟康法官解釋,這方面涉及比較技術性的法律考量。法定調查委員會的法律程序有一定的複雜性及相對不靈活,法定調查委員會可能容易失去程序上的主導權,有機會導致時間上的延長。例如,法定調查需要給予被調查方通知和時間準備,以提交證人供詞及文件資料;被調查方亦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向委員會提出各項申請,包括要求委員會重新傳召一些已作供的人士再次作供,或要求某方作進一步的文件披露,又或在出席聆訊時才提交證供及資料,導致聆訊只能以「分段」的方式進行,這些將無可避免地引致時間上的延長。

  獨立委員會一直講求效率,政府在成立獨立委員會時提出目標是在落實運作起九個月內完成工作。這是由於以死傷者人數及火災規模計算,宏福苑火災是香港近年最嚴重的事故,除死傷者家人及災民以外,公眾亦期望獨立委員會可盡快找出事故的原因,以及提出防止類似事件發生的建議。再者,根據以往經驗,刑事、民事、官員問責等事宜一般會等待公開研訊完成後才進行。與此同時,香港現時有部分大型樓宇的維修工程處於停頓的狀態,以等待獨立委員會的審視結果及改革建議。基於以上原因,顧及更廣泛的公眾利益,獨立委員會有需要有效率地完成工作,提交報告,以免影響追責及改革的步伐。

  第三項因素則是,轉為法定調查委員會可能會對其他法律程序,包括正在進行或稍後的刑事及民事法律程序造成影響。陸啟康法官重申,獨立委員會的目的是找出事件經過及為何發生,而個人追責應該由刑事及民事程序處理。若以法定調查方式調查個人責任,可能會令正在進行或稍後的刑事及民事程序變得更為複雜及冗長,為檢控帶來更多不明朗的因素。法定調查委員會的聆訊和執法部門的調查同時進行會令執法部門的工作變得困難。而為免影響正在進行或日後的刑事法律程序,執法部門不可以向法定調查委員會或公眾透露他們調查的內容,這亦會影響法定調查委員會的工作。

  陸啟康法官指出第四項因素是,相對法定調查委員會需按其他法律訴訟安排行事,現時獨立委員會的運作形式有更大靈活性,容許獨立委員會在處理證人的作供及傳媒報道聽證會內容時,以至證人或居民在聽證會外就證供、誰人該負責、某些程序做法是否合適等作出回應和評論,有更大的空間及較為寬鬆。獨立委員會在審視事件的過程中因此能以相對較公開,而仍秉持公平和不偏不倚的原則進行。

  第五項因素則是應否以法定調查委員會方式調查宏福苑的大維修工程有沒有圍標及不當的行為。陸啟康法官指,獨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二)是審視全港性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各環節有否出現這些行為,並非只針對宏福苑。所以儘管這是宏福苑居民非常關注的課題,而獨立委員會過往亦不迴避這個課題,但獨立委員會認為宏福苑大維修工程的圍標或不當行為應交由執法部門跟進。事實上,過去幾個月執法部門(包括警方、廉政公署及競爭事務委員會)已就與宏福苑火災及大維修相關的人士作出拘捕、入稟及落案起訴,同時不排除有進一步的執法行動,將涉嫌犯罪人士繩之於法。

  陸啟康法官強調:「獨立委員會的工作必須基於事實及證供進行。委員會可能需要作出一些困難的決定,但我們可以向公眾保證,以一名法官領導的獨立委員會,所有決定都是以法理及公眾利益作為考慮的依據,政治及公關考量並非獨立委員會考慮的因素。」

  基於上述五項考慮,獨立委員會決定以現行的方式完成調查,爭取如期完成工作。按現時計劃,獨立委員會會在於七月十五日至十七日聽取各涉事方的最終陳詞,詳情會另行公布。完成最終陳詞後,獨立委員會需要繼續處理大量的書面證供及其他收到的資料,以及撰寫報告。

  行政長官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獨立委員會,審視火災的事故原因及相關問題,提出建議,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獨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列明關於火災所涉人士的法律責任等事宜會由執法部門進行調查,不屬獨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獨立委員會於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正式展開工作。聽證會自二○二六年三月十九日開始,至今已進行了四輪24場,現正進行第五輪。獨立委員會透過證人在聽證會中的口述證供,以及各方提交的書面陳述和以其他方式提交的證據,釐清相關事實,作為撰寫報告及提出建議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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