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堅決反對和強烈不滿歐洲議會決議

Date: 2024-11-28 22:40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就歐洲議會通過有關香港的所謂決議,並就針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的失實言論和惡意污衊抹黑,表示堅決反對和強烈不滿。
 
  政府發言人嚴正指出:「我們強烈譴責任何基於無理、毫無事實根據的指控而向特區政府任何官員施加單方面制裁的建議,特區政府官員無懼此等野蠻、卑劣行為。
 
《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世界各國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亦不例外。《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渾然一體、融合互補,形成一套全面而有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使國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緊密銜接、相輔相成,發揮制度優勢,為香港特區築牢維護安全穩定的防線,為促進良政善治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相關法律的實施能夠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廣大在港生活的居民和在港經營的商戶均親身經歷香港成功實現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
 
新聞自由
 
  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出版等自由。
 
  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法庭在一宗『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的裁決理由詳細分析了傳媒的職責和責任,其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事實上,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
 
公平和及時審訊
 
  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涉事人士或組織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任何倡議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包括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違法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這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基本法》亦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懲教署一直致力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並設有現行機制,包括透過獨立訪客(即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的安排,以確保在囚人士的權利獲得保障。所有院所也提供足夠的醫療服務。特區政府強調,懲教署處理黎智英相關事宜,均採取上述安排,與其他在囚人士無異。
   
  為某囚犯的利益或為維持秩序或紀律,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規例》第68B條可作出有關囚犯不應與其他囚犯交往的安排(即所謂的『單獨監禁』)。有關安排的其中一個目的是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和福祉,可由該囚犯自行提出要求、由懲教署署長依法考慮後審批,或由懲教署署長根據法律規定及程序,在考量了相關的因素後而作出。必須澄清的是,有關黎智英與其他囚犯中止交往的安排,多年來是根據黎智英的意願並由懲教署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依法安排的。
   
  特區的執法、檢控及司法機關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均會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正、及時辦理有關案件。每宗案件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完成所需的時間,視乎多項因素而定。控辯雙方會跟從法庭給予的指示,確保及時審理有關案件。
   
  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等,都制定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歐洲議會對此視而不見,大放厥詞,明目張膽地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是典型的卑劣政治操作和虛偽『雙重標準』。香港特區對所謂『制裁』嗤之以鼻,無懼任何威嚇,會繼續堅定不移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強烈要求他們停止對有關案件的裁決作出任何不實的報道及惡意的抹黑。
 
貿易

  香港是全球最開放的經濟體之一,一直奉行自由、開放貿易,並支持多邊貿易制度。今年,香港再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我們堅決反對任何基於政治目的而實施的貿易措施。特區作為單獨關稅地區的地位受《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障,這個地位並非外界所能取消。
 
  香港與歐洲聯盟(歐盟)是重要貿易夥伴。二○二三年,香港與歐盟的雙邊商品貿易總額達5,100億港元。香港與歐盟多年來一直持續合作,任何破壞雙方本應互惠互利關係的惡意行徑,必定會損害歐盟及其企業的利益。
 
  特區政府一直按『一國兩制』原則與世界各地建立和維持經貿關係,包括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當地法律,在全球設立14個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經貿辦),作為特區駐當地的官方代表,其中包括在比利時布魯塞爾設立的經貿辦作為香港駐歐盟與15個歐洲國家的官方代表。
 
  香港駐布魯塞爾經貿辦一直按當地法律運作,與當地政府、商界、智庫及不同界別的人士保持緊密聯繫,從而鞏固及加強香港與歐盟在不同領域,包括貿易、投資、藝術和文化等的連繫。香港駐布魯塞爾經貿辦會繼續推廣香港的獨特優勢、說好香港故事,並在必要時駁斥不實報道和澄清誤解,在互利共贏的原則下,推動香港和歐盟經貿關係發展和不同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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