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

Date: 2026-04-18 15:45
  以下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今日(四月十八日)上午出席電台節目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各位傳媒朋友,早晨,大家有甚麼問題?

記者:局長你好,首先想請問為何刑不上常秘,大眾觀感會否不好?第二是剛才提及高級公務員如犯下大錯會按紀律機制處理,為何不具體說明後果,例如警告、譴責、甚至革職,是否真正可以做到問責呢?最後,想請問一下,剛才提及一般情況下,部門首長責任制會由局長請示司長啓動,但如果在第二級調查機制的情況下,即若局長自己亦牽涉在內,那麼局長自己還會不會請示司長啓動這個機制呢?第二級調查的作用是否不大?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首先,部門首長責任制目的是促使部門,尤其是部門首長及高層同事,做好部門的日常管理,包括很多方面如人事、資源,或者部門首長要知道部門不同工作範疇的表現、去監督,這些都是日常部門首長和其團隊的同事所管理。常任秘書長(常秘)在決策局輔助局長制定、推行政策,非常少牽涉部門前線的日常管理,所以部門首長責任制裏部門首長的定義不包括常任秘書長——除了兩位局署合併即教育局和房屋局兩位常任秘書長兼任部門首長的情況外。不過,如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常任秘書長牽涉在內,或發現問題的發生是常任秘書長有責任的,調查小組也是會調查的,也要清晰指出哪位有責任,所以不能很簡單地說完全與常任秘書長沒有關係,不是這樣的。

  第二,懲罰會由我們常設的公務員紀律機制或者工作評核機制去處理。其實,紀律機制內的懲罰一直存在,大家也知道,由最簡單、最輕微的口頭警告,以至最嚴重的革職,也會繼續採用。調查(小組)是做調查的,調查後會交由紀律機制處理。

  第三,部門首長責任制的目的是促使部門管理層做好日常管理,這並非能解決所有問題,不是說政策問題都解決。如果局長的政策有問題,如判斷錯誤等,會透過另一層面,即政治問責去處理。

記者:想問一問,剛剛提到第一條問題,會否覺得大眾對刑不上常秘的觀感不是很好?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責任制本身目的就是做好部門管理,而部門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就是部門首長,常秘是做政策工作,所以其實是兩樣不同的事。不是說政策工作做得不好沒有後果,一樣有後果,常秘也是會被評核,常秘也要負責。如果部門管理裏發現常秘有責任,有他的身影,這個是會去調查,不過部門首長的定義不包括常秘。

記者﹕局長你好,可否解釋不設追溯期的原因?另外剛才提到宏福苑事件現時有獨立委員會在調查,但其實並不是完全針對公務員去進行調查,兩者性質會否不同?或者調查完結後會否再交回部門首長責任制再做review,會否有這樣的安排?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首先說沒有追溯期,是因為若有事情發生、有大問題發生,政府會立刻處理,不會等。因為現時責任制法例的工作仍在進行,提交到立法會後亦要待立法會審議才生效,我不會等法例數個月生效後才去查。如果今日有事發生,我今日就會立刻處理、立刻去查,會沿用我們現時的做法去調查,找一個內部高級同事、沒有牽涉在事件內的同事去調查,我當然不希望這段時間有事發生,所以是沒有追溯期限。

  第二,宏福苑的獨立調查正在進行,當日行政長官公布的時候,也包括政府官員的責任,行政長官也多次說一定會追責到底,所以我相信大家不用擔心。至於未來調查完成後會否需要再做更深入的,我想要先看調查結論再作決定。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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