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1)及(2):
申請人須填妥一份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的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人如欲同時申請職位(1)及職位(2),應在申請表格第1頁的『申請職位名稱』一欄內清楚填上該兩個職位的名稱(即『職位(1) 臨時高級政府律師』及『職位(2) 臨時政府律師』),無須個別遞交申請表格。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一份詳盡的履歷,在2019年10月18日或之前送抵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主座七樓律政司國際法律科 (查詢電郵:
[email protected])。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司,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以傳真、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a)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b)法律學士、法律深造證書或其他法律專業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c)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以及(d)就業紀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資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申請表不會獲受理。申請人請盡量於申請書內提供一個電郵地址。申請人如獲約見,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2至4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