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處理違法改建及僭建的個案

日期: 2024-04-24 15:00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在二○○○年的評估,本港當時約有80萬個僭建物。據報,礙於違法改建、僭建個案積壓過多,而或因政府執法寬鬆、耗時,以致屋宇署早年曾估計,需時100年才能徹底處理該近80萬個僭建物。有意見認為,20多年過去,如今社區隱患處處,特別市區舊式商住樓宇集賓館、「劏房」於一身,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容易招致重大傷亡,近日佐敦華豐大廈火警引致五死40傷,不幸成為最新例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本港類似華豐大廈(即樓齡逾50年且集商住用途)舊式樓宇中,有多少幢涉及違法僭建、改動結構;屋宇署曾向當中多少幢發出強制驗樓通知、修葺令甚或清拆令,以及當中涉及逾期未遵辦有關通知/命令的個案宗數為何; 

(二)鑑於有市民建議,因應上述舊式樓宇火災招致重大傷亡,以及屋宇署近乎「不可能」完成處理違法改建及僭建個案的執法進度,屋宇署在制訂調查個案及採取執法行動的緩急先後次序時,應重點以個案所涉風險程度及影響人數多寡為主要考慮因素,而非過分受傳媒關注或報道影響,屋宇署會否考慮該建議;及 
 
(三)對位處偏遠及非人口密集地區、非交通繁忙地段、受影響人數較少及安全風險相對較低的違規改建及僭建個案,有否研究容許有關業主在經相關專業認可人士確保有關樓宇安全後,以繳交懲罰性罰款、繳付違法欠繳地租及補地價等方式處理該等個案的可行性,從而在整體社會經濟環境惡劣情況下,盡量減少擾民及市民負擔,亦可讓市民改善居住空間、環境,同時減少相關清拆物造成環境污染,更可順帶彌補庫房收入及提高屋宇署的執法效率?
 
答覆:
 
主席:
 
  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條例》)對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由於個案眾多,為將有限人手資源用於最具成效的地方,部門會按「風險為本」的務實方針,釐定執法的緩急先後,優先處理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新建成或構成嚴重衞生或環境滋擾等個案。屋宇署會優先處理屬這些類別的僭建物,向業主發出清拆令,並將清拆令註冊於土地註冊處,即「釘契」。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糾正情況,屋宇署會考慮提出檢控。
 
  此外,根據二○一二年實施的強制驗樓計劃,屋宇署每年會按風險揀選600幢樓齡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註一),這些樓宇在收到法定驗樓通知後,其業主須進行訂明的樓宇檢驗及修葺工程。政府其後在二○一八年撥款60億元,由市區重建局推行「樓宇更新大行動2.0」,為合資格業主就遵辦強制驗樓通知提供技術和財政支援。
 
  除了強制驗樓計劃外,屋宇署每年亦揀選目標樓宇進行大規模行動,發出修葺令及清拆令,着令業主處理樓宇外牆及公用部分的失修欠妥情況及僭建物問題。此外,屋宇署亦會跟進市民有關樓宇失修欠妥及僭建物的舉報,包括向業主發出修葺令及清拆令,以及在有需要時進行緊急工程,確保公眾安全。
 
  屋宇署會因應實際情況不時調整執法優次。舉例來說,去年連場暴雨後紅山半島出現山泥傾瀉,揭示臨海、位處斜坡獨立屋的僭建物會帶來安全風險,為此屋宇署聯同地政總署巡視了紅山半島89間獨立屋,並正按調查結果作出執法行動。此外,佐敦大火後,屋宇署會重訂執法優次,針對老舊大廈中風險較高的樓宇,例如單梯樓宇、多賓館或「劏房」,以及未有遵辦強制驗樓通知亦未聘請驗樓人員等樓宇,如未有遵辦「消防安全指示」,屋宇署將會加強檢控。
 
  就議員各部分的提問,現分別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三年底,就樓齡達50年或以上的商住用途樓宇合共有5 442幢,當中涉及已發出和逾期未遵辦強制驗樓通知、修葺令或清拆令的相關統計數字表列如下(括弧內數字為涉及樓宇數目): 
  發出通知╱
命令數目(註二)
逾期未遵辦通知╱
命令數目(註二)
強制驗樓通知 53 367
(3 716)
7 947
(2 020)
修葺令 1 406
(954)
327
(283)
清拆令 55 264
(4 340)
12 175
(2 777)

 (二)如上文所述,「風險為本」是屋宇署一直以來的執法方針。屋宇署會持續檢視執法優次和優化執管模式以增強執法效能,包括加強檢控工作以增強執法力度和阻嚇力,以及就有關檢控工作或揀選大規模行動目標樓宇時優先考慮消防╱公眾安全風險較高或威脅較大的樓宇。長遠而言,如《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宣布,政府正全力檢討《條例》,針對僭建行為及違規建築工程,以及逾期未遵辦法定命令或通知等,透過簡化檢控程序、降低檢控門檻和提升罰則等措施,以更有效地打擊包括僭建等違法行為。政府將於今年內提出修訂建議,諮詢業界和公眾。 

(三)就謝議員提出透過繳交罰款或地價處理僭建物的建議,我們有以下考慮: 

(i)樓宇和公眾安全: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有意進行建築工程,必須事先委任認可人士,並按需要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及/或註冊岩土工程師,負責擬備及呈交建築圖則,供屋宇署審批(註三)。此外,《條例》下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容許小規模工程能以簡便程序進行。這些制度確保所有建築工程及已竣工的樓宇/構築物符合安全和衞生方面所需的建築標準。不符合《條例》的規定而進行的建築工程或建成的構築物,均屬違例,其樓宇安全亦未必可以單靠事後檢測確定。 

(ii)政策公平性:對遵從《條例》,或沒有財政能力,又或在收到屋宇署發出的勸諭信或清拆令後自行清拆僭建物的業主,有關建議並不公平。此等做法亦會向社會傳達錯誤信息,誤以為可以透過金錢處理僭建違規行為。從紅山半島及其他豪宅屋苑的僭建物問題可見,社會有強烈聲音認為政府須採取果斷的執法行動,打擊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及/或違例情況嚴重的僭建物。 

  政府既然檢視《條例》以加強執法效能,亦必須制定務實、有力的執法政策處理積壓個案。雖然如此,基於上述原則,政府不會輕易考慮容許以繳付地價、繳付懲罰性罰款、繳付地租等形式以豁免清拆僭建物的建議。對於嚴重違法的僭建個案,我們更不希望向社會發放錯誤信息,以為金錢可以把嚴重違法情況變為合法。至於透過有關做法可能增加庫房收入也不是我們的考量。
 
註一:樓高不超過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
註二:是項數目為自二○一二年起累積計算的強制驗樓通知、修葺令及清拆令的數字。有關數字亦包括有關樓宇於樓齡達50年前曾接獲的通知╱命令。括弧內數字為涉及樓宇數目。
註三:屬於可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指定小型工程或獲《條例》豁免審批的工程除外。
政府新闻处 连结至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