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穩定幣的管理

日期: 2026-06-24 12:33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魏明德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認為,穩定幣作為新興數字金融工具,其廣泛應用將對傳統銀行體系的流動性帶來潛在衝擊,亦涉及跨境資金流動與零售投資者保障等多重風險,因此完善的風險管理與跨境防範機制是維護本港金融體系抗禦力及國家金融安全的關鍵底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針對持牌穩定幣在本地市場廣泛應用後的潛在影響,當局有否評估相關發展會否引致大量資金從傳統銀行體系流出(即「金融脫媒」),從而衝擊本港銀行的存貸基礎、流動性比率及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如有評估,當局有何具體措施防範相關風險和該等措施的詳情分別為何;如否,會否進行評估;
 
(二)鑑於當前地緣政治環境複雜,長遠而言,當局有否計劃構建更具韌性的跨境穩定幣支付渠道,並透過提高結算速度與減低匯兌成本,以保障「一帶一路」跨境實體貿易安全,從而深化「數字人民幣與香港穩定幣」的協同效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據悉目前散戶投資者仍可透過不同渠道,輕易接觸及交易未獲香港金融管理局發牌的境外法幣穩定幣,當局有何具體執法手段及跨境監管協作機制,打擊及禁止無牌機構或平台在本地向公眾進行宣傳、營銷或招攬活動;如有,有關工作的進展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除了現有的宣傳措施,當局會否計劃加強公眾教育,防止市民誤入穩定幣的投資陷阱;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穩定幣條例》(第656章)(《條例》)於二○二五年八月實施,為穩定幣發行人設立了監管制度,旨在維持香港貨幣及金融穩定,保障穩定幣用戶,同時推動金融創新以服務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發展。其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二○二六年四月批出穩定幣發行人牌照予兩家具有銀行背景的機構。根據該兩家機構目前的業務計劃,香港受規管的穩定幣預計於今年年中至下半年陸續推出。
 
  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會繼續秉持「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風險為本原則,在《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等相關法例訂定的監管框架下,持續監察市場,並按需要採取適當執法行動,確保穩定幣相關的活動在香港有序進行,以維持金融穩定及保障用戶。我們亦積極推動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以加深公眾和業界對穩定幣和《條例》的認識。
 
  就提問的三個部分,經諮詢金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現回覆如下︰
 
(一)政府在制定《條例》下的監管制度時,已經充分考慮穩定幣對金融系統的潛在風險,明確要求持牌穩定幣發行人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包括將儲備資產投資於銀行存款、優質及高流動性債券等合資格資產,並存放於香港銀行。如有需要,金管局可視乎情況對持牌人施加額外監管要求,確保金融穩定。
 
  在合規穩定幣正式推出後,金管局會進行持續有效的監管,確保持牌人遵守相關的監管要求。同時,金管局會密切監察持牌人的營運情況,持續評估穩定幣發行和流通對香港金融系統的影響。
 
  此外,有關的國際組織(如國際結算銀行)正就穩定幣的廣泛應用對傳統銀行體系所產生的影響作進一步研究。金管局積極參與相關工作,以確保香港監管制度下的風險管控符合國際要求。
 
(二)金管局一直就各種新型支付工具,包括央行數字貨幣網絡、代幣化存款、穩定幣、快速支付系統跨境連線等作不同的試驗,兩家持牌穩定幣發行人亦積極參與其中。這些支付工具各有特點,未來的發展前景很大程度按不同應用場景由市場需求決定。
 
  金管局會持續與兩家持牌穩定幣發行人緊密溝通,推動他們進一步探索合規穩定幣與其他新型支付工具之間的協同和聯通,為實體經濟和金融活動創造價值。
 
(三)目前,《條例》規定穩定幣向公眾的銷售(即《條例》中的「要約提供」)必須透過《條例》指明的受監管機構進行。《條例》生效後,金管局已經向市面上從事穩定幣銷售業務的非受監管機構發函,解釋法例的規定和要求,並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跟進,以確保相關機構作出改善。因應個別事件的性質,金管局可按需要轉介個案予警方或律政司跟進。同時,證監會在監察涉嫌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從事無牌活動(包括有關人士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服務的情況)的過程中,如發現有關積極推廣活動涉及未受監管的穩定幣,亦會透過既有的資訊共享機制,將相關資料轉交金管局以作跟進。
 
  總體而言,金融監管機構透過有效的市場監察及採取適當的行動,遏止非法或不當活動,從而保障用戶。金融監管機構亦與執法部門緊密合作,訂立通報機制,確保違法事件得到妥善處理。如涉及海外機構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穩定幣的銷售,金管局可通過現有監管合作機制向其他地區的有關當局尋求協助。
 
  市民亦應留意,只有向指明的受監管機構購買受監管穩定幣,才會受到《條例》的保障。假如市民透過非受監管的渠道購買非受監管的穩定幣,須自行承擔風險。
 
  此外,政府和證監會將在年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就虛擬資產提供交易、託管、意見及管理服務的機構訂立監管制度,以更全面監管涉及不同運作模式的虛擬資產(包括穩定幣)交易及其他活動。
 
  在宣傳及公眾教育方面,政府聯同金管局和證監會等一直致力加深公眾和業界對《條例》、穩定幣和其他數字資產的認識,以及提高市民的防騙意識,包括透過發表文章、新聞稿、社交媒體貼文等,提醒市民對無牌穩定幣的宣傳推廣保持警惕,亦多次指出穩定幣並非投資或投機的工具,而是運用區塊鏈技術的支付工具之一。因應早前與穩定幣概念相關的市場波動,金融監管機構亦呼籲市民應保持謹慎,深入分析相關資訊,避免只基於市場炒作或價格勢頭作出非理性投資決策。此外,證監會亦透過接受電視訪問、在論壇發言等方式,加強公眾認識在未獲證監會發牌的機構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活動進行交易的風險,例如該等未受規管的機構帶有很高的潛在風險,包括缺乏透明度,運作未必穩健,及投資者可能亳無保障等。
 
  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會持續加強有關的宣傳及公眾教育工作,並會於金融監管機構的網站發布最新的持牌穩定幣發行人及其他指明受監管機構的名單,協助市民慎思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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