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司法人員

日期: 2016-07-11 16:00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司法機構今日(七月十一日)宣布,再度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新的任期為期三年,於二○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即兩人現時的任期屆滿後。   有關任命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 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   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三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於二○○八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四年至二○一三年期間私人執業,曾於二○一一年期間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於二○一三年一月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 ------------   歐陽桂如法官於一九八五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由一九八六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裁判官。歐陽桂如法官於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二○○七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於二○一二年八月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   《競爭條例》(《條例》)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獲通過。《條例》訂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每名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成員。《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他們的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審裁處主任法官和副主任法官都有資格獲再度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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