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孕婦及三名香港居民因串謀欺詐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被囚

日期: 2016-05-16 19:29
  一名內地孕婦及三名香港居民因串謀欺詐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罪名,分別於五月六日及今日(五月十六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十至十三個月。

  首被告及次被告分別為一名內地孕婦及其香港丈夫,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均為次被告的前同事,其中第三被告亦是首被告的胞姊。四人均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的控罪。此外,首三名被告各被加控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四名被告均承認所有控罪,首三名被告於五月六日被判監禁十一至十三個月不等,第四被告於今日被判監禁十個月。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調查發現,二十八歲的首被告及二十七歲的次被告於二○一四年三月在香港結婚,其後首被告以內地「單非」孕婦身分成功從一間私家醫院取得二○一四年在香港分娩的「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當首被告於二○一四年六月試圖入境香港產子時,鑑於對兩人的婚姻真確性存疑,入境處遂拒絕首被告入境,並跟進調查。

  首被告在內地產子後,於去年一月再次入境香港時被捕。於警誡下,首被告承認與次被告「假結婚」,從而取得「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在港分娩。次被告其後亦被入境處拘捕。於警誡下,次被告承認在第三及第四被告的安排下與首被告「假結婚」,從而協助首被告取得「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在港分娩。至於第三及第四被告亦於跟進調查其間被入境處拘捕。於警誡下,她們均承認安排首被告及次被告「假結婚」,藉以令首被告能夠在港分娩。

  入境處發言人稱:「入境處十分關注非本地孕婦試圖以非法手段入境香港分娩的情況。我們一方面致力於出入境管制站阻截未有預約分娩服務的非本地孕婦,另一方面採取有力的執法行動,以打擊違反入境條例的非本地孕婦及教唆者。」

  發言人警告,串謀欺詐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最高可處監禁十四年。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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