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就中央人民政府發公函一事會見傳媒開場發言(附短片)

日期: 2019-02-26 18:18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就中央人民政府發公函一事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
 
  各位傳媒朋友,今天早上中央人民政府向我發出一份公函,就香港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一事表明意見,我希望透過傳媒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公函的內容,我知道中央政府稍後也會把公函的全文發放。

  公函的內容一共有三點:
 
(一)中央知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於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命令,禁止 「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決定,確認保安局局長的命令有效。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二)公函重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責,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三)公函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中央政府請行政長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大家都會記得過去大半年,特區政府依據本地法例,即《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所經過的各項法律程序,包括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保安局局長在收到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後,啟動《社團條例》第8條,發信給「香港民族黨」,給予它機會,就為何不應該作出命令禁止其運作或繼續運作,作出申述;申述期經過三度延長後,保安局局長於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決定,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根據《社團條例》第8(2)條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並即日刊憲生效;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香港民族黨」的兩位幹事在30日上訴限期完結前按《社團條例》第8(7)條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保安局局長所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駁回上訴,確認保安局局長的命令,並於二月二十一日把結果通知上訴人。

  正如保安局局長在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時指出,他的決定是經過謹慎、小心和全面的考慮,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亦符合我們一向對鼓吹「港獨」行為零容忍的立場。中央人民政府以公函形式表態支持,是對特區政府工作的肯定;而請我本人,作為行政長官就特區政府處理此事的有關情況向中央提交報告則是體現了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憲制責任。

  由於我是今天收到這份公函,我初步看來,提交的報告將交代特區政府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過程、事實根據和所經過的法律程序,以說明特區政府是依法辦事。我個人傾向應該把報告公開,但考慮到有關人士可能會提出司法覆核,我將就是否能公開這份我交給中央的報告尋求律政司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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