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助多層大廈現有之互助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增進對環境問題及公共事務之興趣,以及組織該等委員會與法團之會員,成立幹練之社團小組,從事社區工作;
(二)在各類多層大廈,鄉村或團體協助成立互助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
(三)鼓勵及協助多層大廈之互助委員會成立多層業主立案法團等永久性團體;
(四)依照民政事務處職員之指示,保存完備之工作紀錄;
(五)協助互助委員會之註冊事宜;
(六)在有需要時,協助民政事務處職員解決有關樓宇管理之問題;
(七)依照民政事務專員/民政事務助理專員之指示,鼓勵市民參與撲滅罪行運動,清潔香港運動及其他運動;
(八)在有需要時,協助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九)轉達市民之意見及反應;
(十)協助推行社區中心及社區會堂之活動及其管理工作;及
(十一)處理任何其他指定之適當工作。
聘用條款
應徵者如獲錄用,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聘用期為1年。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1)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2)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學歷和工作證明副本,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郵寄或親身送至下述地址。如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信封上的郵戳日期將視作申請日期。如親身遞交,請於截止申請日當天下午七時前送達下述地址。請在信封面註明"申請非公務員合約職位社區幹事"。
(3)逾期遞交、資料不全或沒有夾附相關證明文件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4)申請人如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八個星期內未獲邀參加面試,可視作落選。
查詢
職位編號: 39114
地址: 新界青山公路荃灣段174-208號荃灣多層停車場大廈1樓荃灣民政事務處
電話: 35155619
截止申請日期 2017-10-11 19:00
刊登日期: 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