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業主不遵從法定命令被判罰款合共近二十三萬元

日期: 2026-06-15 14:30
  ​三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法定命令,上周五(六月十二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25,320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元朗丈量約份第115約其中一個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32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02,600元,當中62,6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屯門新安街一幢工業大廈兩個相鄰單位改建成迷你倉。由於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屋宇署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及第26條向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及兩張修葺令。他們沒有履行法定命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22,720元,當中62,7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六月十五日)說:「僭建物(包括會引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或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的違例改建)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此外,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5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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