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的小型屋宇政策,年滿十八歲而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原居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俗稱丁屋)作自住用途。原居民獲當局批准興建丁屋後,必須在展開任何工程前,依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申請簽發建築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豁免證明書。當有關的工程完成,地政專員收到興建完成報告,並信納申請人已完全履行所須承擔的所有其他責任後,便會簽發完工證。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有不少原居民在多個鄉村興建大量丁屋,嚴重影響他們的居住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10年:
(一)地政總署每年(i)接獲興建丁屋的申請數目、(ii)就興建丁屋簽發的豁免證明書數目,以及(iii)就丁屋建築工程簽發的完工證數目為何;涉及第(i)至(iii)項每項的個案數目最多的區議會分區及鄉村為何;及
(二)當局每年(i)在丁屋業主就有關的丁屋繳付土地補價後批准撤銷丁屋轉讓限制的個案數目、(ii)就丁屋收取的土地補價總額,以及(iii)就單一個案收取最高及最低的土地補價款額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在過去十年(二○○六至二○一五)接獲小型屋宇申請及完工證發出的數目載列如下:
年份 接獲小型屋宇 完工證
申請數目 發出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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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1 767 797
二○○七 1 466 1 085
二○○八 1 810 920
二○○九 1 769 847
二○一○ 1 959 973
二○一一 2 374 812
二○一二 2 690 1 089
二○一三 2 566 1 151
二○一四 2 522 1 066
二○一五 2 547 904
註:因處理及興建小型屋宇申請需時,故某一年接獲小型屋宇申請個案未必表示與該個案有關的完工證在同年發出。
地政總署並無備存只就小型屋宇而發出建築工程豁免證明書的分項數目。
根據地政總署紀錄,在過去十年(二○○六至二○一五)接獲小型屋宇申請數目最多的辦事處為元朗地政處,數目約8 900宗;而發出完工證最多數目的辦事處亦為元朗地政處,數目約3 900份。
地政總署並無就接獲小型屋宇申請及完工證發出的數目,按個別區議會分區及鄉村作分類。
(二)地政總署在過去十年(二○○六至二○一五)就批准撤銷轉讓限制的個案數目,以及就撤銷轉讓限制已收取的補地價金額載列如下:
年份 獲准撤銷轉讓限制 就撤銷轉讓限制已收取
的個案數目 的補地價金額(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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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444 383
二○○七 407 352
二○○八 494 457
二○○九 474 344
二○一○ 454 394
二○一一 493 519
二○一二 404 513
二○一三 485 597
二○一四 577 829
二○一五 462 749
地政總署在過去十年(二○○六至二○一五),就撤銷轉讓限制所收取(以單一個案而言)最高及最低的補地價金額約為1,460萬元及11萬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