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望后石谷堆填區合約承辦商的管理

日期: 2016-05-11 17:22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屯門望后石谷堆填區復修工程合約承辦商於去年十一月至今年一月期間,涉嫌為了節省燃油開支,調低污水處理設施的堆填氣體燃燒溫度,以致未有效除去污染物的堆填區污水被排出大海(排放水)。報道又指出,該等排放水的每日排放量估計逾800噸,而有關的水樣本被驗出總氮量濃度為每公升逾300毫克,超出牌照規定的上限(即每公升200毫克)逾五成。然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指出,在堆填區附近的海水監測站於二○一四年至今年首兩個月錄得的水質數據顯示,無機氮及非離子氨氮的濃度沒有異常,而且鄰近海水和水生態環境亦一直正常。有漁民向本人反映,上述情況顯示環保署現行的監測機制有嚴重漏洞。因此他們擔心在環保署難以有效監察排放水水質的情況下,他們、養魚戶及相關持份者的健康及生計會進一步受到打擊,而漁業資源亦受到影響。關於監察承辦商處理堆填區污水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的堆填區污水處理程序,以及排放水須符合的水質標準為何;

(二)過去三年,當局採用甚麼工作程序及動用多少人手及其他資源,監測上述承辦商處理堆填區污水;當局有否評估是否人手不足、有公職人員辦事不力,還是行政程序出錯,以致未能發現承辦商作出上述的違規行為;如有,有關詳情如何;

(三)當局有否研究上述的違規行為對附近水域的漁業資源有何影響,以及對有關漁民、養魚戶及持份者帶來多少損失;如有,研究結果為何,以及當局將如何補償該等人士蒙受的經濟損失;

(四)過去三年,來自上述承辦商管理的各項堆填區污水設施的排放水樣本的水質數據,以及該等堆填區附近海水監測站錄得的水質數據(包括無機氮及非離子氨氮濃度)的詳情分別為何;

(五)過去三年,負責管理各個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涉及堆填區、發電廠及其他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公私營機構的名稱、有關的排放水容量,以及排放水樣本的水質數據為何(按設施名稱以表列出);

(六)鑑於有漁民反映香港水域水質近年轉差,令魚獲減少,而當局除了監察過度捕魚行為及海事工程破壞生態環境外,有否研究過去三年,本港各水域的漁業資源的情況為何(按水域列出),以及污染物超標的排放水是否漁業資源日益減少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過去三年,當局有否發現排放水的樣本的污染物濃度足以導致魚類中毒死亡或不宜供人食用的情況;及

(八)當局會否加強監察上述承辦商處理堆填區污水的工作,以及會否檢討監察排放水水質的程序,以免同類事表發生,從而保護漁業資源?

答覆:

主席:

  環境局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一向重視對其設施的合約承辦商的管理和監督,包括確保其環保表現符合法例和合約的要求。就監管堆填區運作方面,按現行機制,環保署有駐堆填區人員負責監察設施的日常運作和定期進行環境監察,以確保設施運作符合合約要求。環保署環保法規管理科的執法人員會不定時巡查有關的設施,監察設施是否運作正常及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排放牌照的要求。就早前傳媒對望后石谷堆填區合約承辦商管理的報道,我們非常關注。環境基建科的初步調查已確認合約承辦商曾於短暫時間未能完全達到合約中對堆填氣體燃燒溫度達攝氏1 000度的要求。故此,環保署已按合約違規罰款機制向承辦商徵收違規罰款約$200,000並在本月營運費中扣除。

  此外,署方亦成立調查團隊全面深入檢視及調查有關事件,調查團隊已展開調查工作並安排短期內接觸相關人士包括投訴人、承辦商和本署相關職員等,深入了解事件。團隊計劃在兩個月內提交初步報告。如調查發現堆填區承辨商有任何違法或其他違反合約的行為,環保署必定會嚴肅跟進,按法例和合約追究。

  就何俊賢議員提出的問題,我們回覆如下:

(一)(二)及(八)一般來說,在堆填區收集到的滲濾污水,會經堆填區的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以降低污水中的總氮至符合按《水污染管制條例》而為相關設施制訂的排放水平。有關水平會列在設施按環保法例需領取的牌照內。至於監察堆填區運作的機制已在上文簡述。相關的工作已被納入環保署的環境基建科及環保法規管理科的總體人手編制內,我們沒有就負責個別堆填區的管理或執法的人手和資源作出細分。

  正如我們強調,環境局和環保署非常重視對其負責的設施的管理工作。除了現正進行就望后石堆填區合約承辦商的調查外,環境基建科和環保法規管理科亦已即時加強抽查和監督工作,包括先後多次到望后石堆填區污水處理廠及其周邊雨水渠及河道進行巡查,並在經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污水及河道抽取水樣本。目前有關的巡查並未有發現河道水質有異常,而污水處理廠的排放亦符合牌照的標準。此外,本署已要求有關承辦商改善數據收集系統和安裝閉路電視,以實時監察堆填區運作及防止數據被改動。本署亦已即時加強對所有堆填區污水處理設施及其它公私營污水處理設施的監察和巡查,並增加抽取有關設施經處理污水排放的水樣本次數。同時,我們亦正檢討內部行政程序,加強培訓以能更有效地確保廢物處理設施的運作是符合合約要求及環保標準。

(三)望后石谷堆填區的滲濾污水,在經過堆填區污水處理設施降低污水中的總氮至符合所領有牌照的規定後,再經污水渠排放到渠務署的望后石污水處理廠,與區內生活污水一同處理及消毒,然後經深海管道排出大海。渠務署望后石污水處理廠在有關期間的污水水質檢驗結果顯示,該廠的排放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的水質要求。

  環保署亦檢視過望后石谷堆填區附近海水監測站在二○一四年至今年首兩個月的水質數據,顯示無機氮及非離子氨氮的濃度均未見異常,而鄰近海水和水生態環境一直都情況正常。此外,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於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內的海水監測站,在二○一五年十一月至二○一六年二月間的水質數據同樣顯示無機氮及非離子氨氮的濃度沒有出現異常情況,與二○一四及二○一五年的平均值相若;亦沒有發現海岸公園內的海洋生態出現異常情況。因此,我們相信漁業資源並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四)望后石谷堆填區承辨商「昇達」及其聯營公司負責管理的堆填區,包括已修復的望后石谷堆填區、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將軍澳第二/三期堆填區、小冷水堆填區、馬草壟堆填區、牛潭尾堆填區和醉酒灣堆填區,以及正在運作的新界東北堆填區和新界西堆填區。有關設施於過去三年(二○一三年至二○一五年)的滲濾污水排放均沒有違反按《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內的排放上限,詳情列於附件一(B)。

  就上述堆填區較近海水監測站的水質數據方面,距離望后石谷堆填區和小冷水堆填區最近的海水監測站為NM2和NM3;距離將軍澳第一期堆填區和將軍澳第二/三期堆填區最近的海水監測站為JM3和JM4;距離醉酒灣堆填區最近的海水監測站為VM14;距離馬草壟堆填區和牛潭尾堆填區最近的海水監測站為DM1;距離新界西堆填區最近的海水監測站為DM5和NM5;距離新界東北堆填區最近的海水監測站為MM1。

  過去三年,這9個海水監測站的無機氮及非離子氨氮濃度的年水深平均值表列在附件二,有關水質數據均未見異常。有關監測站的位置見附件二圖一。

(五)過去三年,渠務署轄下的各主要污水處理廠、以及環保署轄下的堆填區和私營發電廠的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量,以及水質監察數據等資料,可參考附件一。

(六)及(七)正如附件一顯示,根據現有排放水樣本的資料均符合有關牌照內訂定的標準。此外,因應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正式實施禁止在本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禁拖措施),漁護署進行了漁業調查,以收集資料評估禁拖措施對恢復海洋環境方面的成效。初步分析截至二○一四年的數據顯示,在禁拖措施實施前拖網捕魚活動相對較為頻繁的東南面及西面水域,自本港實施禁拖措施後,捕獲量均有所增加。漁護署會繼續進行有關調查,以監察海洋環境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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