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逃犯條例》(第503章)就香港與指定司法管轄區彼此移交逃犯事宜訂明有關的規定和程序,但該等司法管轄區不包括中國內地。香港和中國內地的當局正就訂立彼此移交逃犯的安排進行商討。另一方面,保安局局長在本年二月三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過往香港警方與內地當局協商後,獲內地執法機關酌情將一些涉嫌於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移送回港接受調查或審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兩地當局就移交逃犯安排的商討的最新進展為何;過去三年,兩地當局就此舉行的會議數目、參與會議的兩地代表分別來自哪些政府部門,以及商討的方向為何;
(二)過去三年,內地當局有否與香港當局進行協商,以期香港當局把涉嫌曾於內地犯罪而身處香港的內地居民送回內地;如有,個案宗數為何;
(三)過去三年,香港當局與內地當局進行協商,以期內地當局把涉嫌曾於香港犯罪而身處內地的香港居民移送回港的個案宗數為何;
(四)香港當局根據甚麼準則和法理依據,向內地當局提出進行第(三)項所述的協商;
(五)是否知悉內地當局有何法理依據,酌情把一些涉嫌曾於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移送回港接受調查或審訊;
(六)過去三年,內地當局有否拒絕香港政府所提把香港居民移送回港的要求;如有,個案宗數為何,以及是否知悉拒絕的原因分別為何;及
(七)「政治犯罪不引渡」及「死刑不引渡」這兩項在國際上獲認受及重視的引渡原則(i)是否適用於兩地目前的酌情移交逃犯做法及(ii)會否適用於商討中的兩地移交逃犯安排?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各部份,現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特區與內地現時沒有移交逃犯安排,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尚在商討有關安排。由於兩地的法制有所差異,而移交逃犯安排所涉及的問題亦很複雜,商討工作必須小心進行,各項細節亦必須仔細審視。
現時香港特區為移交逃犯安排提供法律基礎的《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並不適用於內地。香港特區要與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逃犯移交之前,特區政府必須先與該司法管轄區訂立雙邊移交逃犯協定,或以適用於香港的相關多邊協定為基礎,並根據《逃犯條例》制定附屬法例,移交逃犯的要求才可以得到處理。日後如香港與內地訂立移交逃犯安排,亦必須經過香港的本地立法程序,方具法律效力。
由於現時香港特區與內地沒有訂立移交逃犯安排,而香港特區亦沒有相關法例授權,特區政府從未曾將逃犯移交到內地;在相關安排正式立法及生效前,也不會將逃犯移交到內地。
至於內地將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送返香港特區方面,過往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在香港警方與內地協商後,內地執法機關曾酌情將一些涉嫌於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送回香港接受調查或審訊。過去三年,共有兩人由內地送回香港。香港警方並無備存就提問所述的其他分項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