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社交距離措施

日期: 2020-10-13 17:15
  政府今日(十月十三日)公布會維持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並於明日(十月十四日)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上述措施將由十月十六日零時零分起生效,為期七天,直至十月二十二日。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本地確診個案的七天平均數在過去一周持續上升,當中涉及多宗源頭不明的確診個案,反映社區中仍存在隱形傳播鏈,疫情極有機會出現反彈,情況實在令人憂慮。同時,全球疫情非常嚴峻,亦可能為香港帶來公共衞生風險。然而,正如我們早前多次指出,在新常態下我們不能亦不應以本地長期零確診個案為目標。儘管大家都不希望出現任何本地個案,但在未有有效療法及疫苗前,病毒會與我們共存一段頗長時間,而社區不時出現零星個案及群組感染的情況亦難以避免。就此,我們會繼續以具針對性的模式盡量減低病毒進入社區以及在社區內傳播的機會,並在調整社交距離措施時避免採取一刀切的做法,及與有關業界合作加強在有關處所內的感染控制措施,以期盡量讓市民大眾在新常態下維持一定程度的社交及經濟活動。」

  「我們理解市民在經過多月的抗疫生活後,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抗疫疲勞,令抗疫意識有所鬆懈。然而,如果我們每一個人作為社會一分子不嚴格遵守各項防疫及社交距離措施,不保持警惕做好個人防護及保持環境衞生,疫情出現反彈的機會極高,而大規模社區感染可謂一觸即發。由於最新病毒株具更強的傳播力,疫情可能在極短時間內急劇惡化,有機會令本地第四波疫情提早出現。」

  自八月底開始,政府因應本地疫情自七月底高峰時放緩,一直以有系統的方式,逐步和有序地分階段放寬或調整各項社交距離措施,盡量讓市民大眾在新常態下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有關措施包括放寬在公眾場所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延長了餐飲業務處所的堂食時間和放寬了可同坐一桌的人數限制、重開了所有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以及容許市民在體育處所及公眾溜冰場進行隊際運動。

  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由本星期五(十月十六日)起,政府會維持所有適用於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

  發言人補充:「正如我們多次強調,社交距離措施能否有效防止病毒在社區傳播有賴市民的配合和自律,當中市民同心抗疫、致力遵守適用於個別處所的規定與限制尤為重要。只有在社會整體同心合作下,才能避免疫情再次在社區內爆發,以免市民大眾在過去三個月的努力付諸流水。當疫情再次在社區內爆發時,政府將別無選擇地需要大幅收緊防疫措施,以保障市民大眾的健康。」

  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不時檢討及調節已實施的相關措施,在疫情防控、經濟需要和社會接受程度之間取得平衡,並適時公布最新的社交距離措施。

  最新指示及指明下的規定及限制詳情如下:

(1)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

  在二○二○年十月十六日至二十二日的七日期間內,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詳見附件一),包括繼續禁止進行衞生風險較高的活動或暫停開放衞生風險較高的設施,包括跳舞活動、蒸汽浴、桑拿設施及波波池等。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羣組聚集

  在二○二○年十月十六日至二十二日的七日期間內,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四人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3)佩戴口罩要求

  在二○二○年十月十六日至二十二日的七日期間內,延續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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