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博士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
署理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細則》)已經於昨日刊憲生效,這可說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我在此感謝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迅速安排了今日的聯席會議,讓特區政府團隊介紹有關修訂的内容。
首先,我想清楚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頒布實施的《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已明確香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除了可以採取香港特區現行法律容許的各種措施之外,並可以採取第四十三條下的七項規定措施,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和電子設備,又或要求涉嫌犯罪人員交出旅遊證件或限制其離境等措施。
另外,第四十三條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制定實施細則,以落實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剛才提及的七項規定措施。就此,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已於二○二○年七月七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
而這次的《修訂細則》其實只是參考了過去幾年的實踐和執行經驗,以及相關的法庭案例,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早已規定可以採取的七項措施加以完善和細化,將相關的執行程序寫得詳細一點,並且加強了程序保障,而沒有增加執法機構在原有第四十三條框架以外的任何額外權力。
另外,我想特別強調,《修訂細則》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再者,《修訂細則》的多項條文其實並非香港法律獨有,而是借鑑了本地現行法例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相關法律。
《修訂細則》亦就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機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對相關組織和個人挑戰有關措施的程序保障。所以,《修訂細則》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亦完全符合《基本法》,以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我將以下時間交給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謝謝署理律政司司長。
我想強調和補充幾點。
第一,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制定《修訂細則》是香港特區履行我們的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工作,對確保我們能夠維持高效以防範、制止同懲治變幻莫測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至關重要。
第二,我想再次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香港特區國安處等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執法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這個制定《實施細則》的權力來自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透過《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賦予,有別於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本地法例授予行政機關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因此,立法會審議本地主體法例或附屬法例的程序並不適用於修訂《實施細則》。因此,修訂《實施細則》不需要經過立法會審議。雖然如此,《實施細則》的修訂刊憲之後,特區政府亦第一時間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和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提出舉行剛才的聯席會議,向各位委員介紹相關修訂。
第三,制定《修訂細則》的時候,我們參考了過去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實踐和執行經驗,亦參考了相關的法庭案例,確保《修訂細則》建議作出的改善措施和程序,能配合《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的最新形勢所需,切實強化執法機構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的能力。
第四,雖然《修訂細則》旨在強化執法機構的維護國家安全能力,但當中建議的措施和程序,包括新訂立的罪行,並非新鮮事物,例如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解密方法,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和新加坡的執法人員亦有相對應的權力。
我想在此再次重申,我留意到這兩日有人指有這條條例後,警務人員可隨便在街上要求市民提供手提電話密碼,市民便會失去私隱。我想指出,這些說法是錯的、是嚇唬你的、是欺騙你的、是抹黑法例。首先,如要引用這條條例,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以誓章在法院申請搜查令,當法院閱畢誓章的論點才會批核,獲批後警方才可以搜查令搜查電子設備和要求「指名人士」提供密碼。搜查令的要求就是要取得電子設備內的材料,所以警方要求「指名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就是去完成法庭透過搜查令給予的任務。我舉個例子,就如同搜查一間屋,屋內有人以沙發擋住門,令人無法進入,以致需要破門而入。擋住門不讓執法人員進入,就有機會觸犯阻差辦公。同樣地,法庭手令就是要求提供電子設備內的資料,而有人以不提供密碼的方式阻礙,有相應罰則亦是非常合理的。
第五,《修訂細則》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亦充分顧及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尊重法治原則,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只針對懷疑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被捕人或被法庭判定有罪的人。
我想再澄清一件事,剛才在議會內,葛珮帆議員問了一個問題。我當時的理解認為她的問題是指,當一個民間高手駭入一個電子系統,我們是否有權要求該人解鎖。如果該高手駭入系統,他當然是「指明人士」,我就有權要求他解鎖。但如果該人純粹是一個精通電腦並懂得解鎖的人,我們當然不會指令他進行解鎖,因為警方亦有大量專家。如果我剛才錯誤理解該問題,我想在此澄清。
最後,事實上,正如我剛才在委員會上提及過的例子,包括加快處理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的程序,清楚訂明處理程序和時間表等,可以避免程序被別有用心的人濫用,但絲毫不會削弱對法律專業保密權的實質保障;又例如在要求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境外勢力代理人提交資料方面,加入法定覆核程序,容許被要求提交資料的一方,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或更改有關通知等,這些正正反映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修訂細則》的時候,已經仔細平衡有效強化執法機構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能力的需要和對被調查人士或組織的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