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在新私人發展物業內提供安老院舍院址計劃的優化措施將恆常推行

日期: 2026-05-26 16:20
  ​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宣布,「鼓勵在新私人發展物業內提供安老院舍院址計劃」(安老院舍鼓勵計劃)的試行優化措施將由六月二十日起恆常推行,計劃下的所有現行安排維持不變。

  勞福局發言人表示:「試行優化措施獲業界歡迎和支持。政府收到的項目申請由二○二三年優化措施推出前的八宗大幅增至本年三月底25宗,成效顯著。因此,政府會由六月二十日起,將優化措施成為安老院舍鼓勵計劃的恆常措施,以繼續推動市場提供優質安老宿位。我們期望為市場創造有利條件,持續鼓勵私人發展商在其發展項目中興建安老院,以增加本港整體安老宿位供應。」

  地政總署和社會福利署(社署)將分別更新作業備考及指引,供業界遵循。

  為結合市場力量發展優質安老院,滿足社會對安老宿位的殷切需求,政府二○○三年推出安老院舍鼓勵計劃,容許發展商在進行契約修訂、換地或私人協約方式批地時,在遵守特定契約條款和獲得社署支持的前提下,豁免繳付合資格安老院的地價。

  政府於二○二三年六月推出為期三年的試行優化措施,包括:

(一)放寬每幅用地獲豁免地價的合資格安老院舍數目和總樓面面積上限,由只限一家不超過5 400平方米的安老院舍,改為數目可多於一家,總樓面面積上限放寬至12 000平方米或按地契訂明最高樓面面積的10%,以較高者為準;以及

(二)在計算整個項目的總樓面面積時,私人發展項目內合資格安老院舍的總樓面面積將獲豁免,不會計入地契內整個項目的總樓面面積,讓發展商可利用原樓面面積作其他用途。

  相關措施旨在增加誘因鼓勵私人發展商在其新建的發展項目興建安老院。

  根據計劃,發展商須承擔興建安老院的費用,院舍在落成後屬發展商所有。只要有關物業作安老院用途,發展商可把每家安老院作整體出租或出售,或自行或委聘機構在物業內營辦安老院,收費可按市場情況自行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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