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最新法例修訂、指示及指明刊憲

日期: 2020-09-29 18:24
  因應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發展,政府今日(九月二十九日)會就《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的最新法例修訂、指示及指明刊憲,以期更有效應對疫情。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因應本地疫情放緩,我們已於過去數周以有系統的方式逐步和有序地分階段放寬社交距離措施。考慮到社交距離措施的有效實施對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重要性,政府決定修訂相關規例,加強有關法律框架,以進一步減少在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不遵守有關規定及限制的情況,並延長與佩戴口罩有關規例的有效期。」
   
  鑑於全球疫情目前仍然嚴峻,除了繼續在社區實施社交距離措施外,政府亦需要繼續實施入境防疫管制措施,以防止輸入個案。就此,政府會延長相關規例的有效期,並對有關規例下的法律框架進行微調,以容許政府在評估相關公共健康風險後,更靈活地逐步放寬就從個別國家及地區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要求。
   
  事實上,現時本港疫情尚未完全穩定下來,社區中仍有隱形傳播鏈,現階段仍非常需要市民的充分合作,繼續保持警惕做好個人防護、遵守防疫措施及保持社交距離,以令疫情得以受控,讓現時得來不易的正常生活和經濟活動可以持續。就此,政府呼籲市民在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的同時,繼續保持防疫意識,特別是在國慶日及中秋節翌日的長假期,在保持個人和環境衞生的工作上不要鬆懈,避免疫情再次在社區內爆發,令市民大眾在過去兩個多月的努力付諸流水。如疫情反彈並再次在社區出現大規模爆發,政府將別無選擇地需要大幅收緊防疫措施,以保障市民大眾的健康。
   
  發言人補充:「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在疫情防控、經濟需要和社會接受程度之間取得平衡,不時檢討已實施的相關措施,並在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適當調節。」
 
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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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最新疫情發展及風險評估,政府已於過去數星期以有系統的方式逐步和有序地分階段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在新常態下盡量讓市民大眾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有關措施包括放寬在公眾場所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延長了餐飲業務處所的堂食時間和放寬了可同坐一桌的人數限制,以及重開了所有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
   
  發言人表示:「社交距離措施能否有效防止病毒在社區傳播有賴市民的配合和自律。只有在社會整體同心合作下,政府才能繼續逐步和有序地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因此,市民同心抗疫、致力遵守適用於個別處所的規定與限制尤為重要。」
   
  鑑於上述疫情發展以及抗疫策略,政府會在未來一段時間繼續需要維持並加強用以落實社交距離措施的有關法律框架,以透過不同的社交距離措施,在市民逐步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的同時,避免疫情反彈。為此,政府今日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修訂、指示及指明刊憲,詳情如下:
 
(1)餐飲處所及表列處所
 
(一) 為加強第599F章下發出的指示的執法效力,修訂第599G章,令第599F章所規管處所內的羣組聚集,只有在參與者遵守第599F章下發出的指示中有關聚集的規定及限制時,方可在第599G章下獲豁免,否則參與者可根據第599G章被票控。有關修訂於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為釐清第599F章下「體育處所」的涵義,修訂第599F章,闡明「體育處所」指設計上供用作並在當其時用作體育活動的處所。有關修訂於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三)在二○二○年十月二日至八日的七日期間內,大致上繼續維持就餐飲處所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詳見附件一),包括繼續禁止進行衞生風險較高的活動或暫停開放衞生風險較高的設施,包括跳舞活動、蒸汽浴、桑拿設施及波波池等。另外,為讓市民大眾有更多機會運動,以保障身心健康,讓大眾有強健的體魄繼續應對疫情,最新指示容許市民在體育處所進行隊際運動,人數上限按該隊際運動項目可以多於四人。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羣組聚集

(四)為容許沒有供應食物或飲品的宗教聚集(屬宗教禮儀一部分的食物或飲品除外),修訂第599G章,擴闊現行豁免羣組聚集的範圍(見附件三)。豁免宗教活動須於興建作或慣常用作崇拜地點的處所,例如教堂、寺、觀、道院、庵、清真寺、猶太會堂、廟舉行。該活動中須設有措施,將該活動的參與者人數,限制在不多於該處所作為崇拜地點通常可容納的人數的50%。有關修訂由二○二○年十月二日生效。
 
(五)在二○二○年十月二日至八日的七日期間內,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四人的羣組聚集。

  此外,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3)佩戴口罩要求
 
(六)在二○二○年十月二日至八日的七日期間內,延續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七)考慮到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特別是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動所帶來較高的風險,政府將在未來一段時間繼續需要第599I章的法律框架,為此,政府將其有效期延長兩個多月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入境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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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實施入境防疫管制措施是政府抗疫工作的重要一環。為了外防輸入個案,政府會繼續保持警覺,並有需要維持適當的跨境檢測機制作為額外的防控保障措施,在逐步放寬入境人流的同時,控制人流增加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為了讓政府可以在疫情容許時經評估相關公共衞生風險後,更靈活地逐步放寬就從個別國家及地區、屬於個別類別的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要求,政府今日刊憲修訂《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賦權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指明第二類指明地區時,可指明任何類別人士,讓有關人士在符合相關條件下可獲免除強制檢疫安排的要求。修訂將於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政府現正密切檢視個別疫情持續受控、較長時間未有出現本地傳播、個案數字維持在相對較低水平的地區(例如內地及澳門),是否具備條件可被指明為第二類指明地區,容許指明類別人士(例如香港居民)在符合指明條件(例如持有指定期限內有效的2019冠狀病毒病陰性檢測結果)下進入香港時,獲免除接受14天強制檢疫的要求,以致兩地人員往來在疫情許可下可以逐步趨向正常化。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及檢視本港各出入境管制站的通關安排及容量,在有關安排可以實施時另行公布。

  此外,考慮到未來一段日子仍然需要繼續限制香港與其他地方之間的人口流動及針對不同地區到港人士實施相應的入境管制措施或強制檢疫措施,政府會把第599C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的有效期各延長兩個多月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發言人指出,延長有關規例的有效期,並不代表該等規例下現行施加的限制會持續不變直至有效期完結,相反有關法律框架已加入彈性條款,容許政府視乎疫情發展,收緊或放寬甚至取消個別限制和條件,以符合張弛有度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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