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社交距離措施

日期: 2020-10-06 15:30
  政府今日(十月六日)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大致上維持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這些措施將由十月九日零時零分起生效,為期七天,直至十月十五日。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近日本地持續出現源頭不明的確診個案,反映社區中仍存在隱形傳播鏈,情況實在令人憂慮。雖然疫情尚未出現明顯反彈,但本地確診個案的七天平均數在過去一周一直未有進一步下跌,到近日甚至有反彈之勢,而自上周初源頭不明個案七天平均數跌至低位後一直持續上升,疫情確實不容樂觀。」

  「我們理解市民在經過多月的抗疫生活後,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抗疫疲勞,令抗疫意識有所鬆懈。然而,如果我們每一個人作為社會一分子不嚴格遵守各項防疫及社交距離措施,不保持警惕做好個人防護及保持環境衞生,疫情出現反彈的機會極高,而大規模社區感染可謂一觸即發。由於最新病毒株具更強的傳播力,疫情可能在極短時間內急劇惡化,有機會令本地第四波疫情提早出現。」
 
  自八月底開始,政府因應本地疫情自七月底高峰時放緩,一直以有系統的方式,逐步和有序地分階段放寬或調整各項社交距離措施,盡量讓市民大眾在新常態下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有關措施包括放寬在公眾場所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延長了餐飲業務處所的堂食時間和放寬了可同坐一桌的人數限制、重開了所有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以及容許市民在體育處所進行隊際運動。
 
  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由本星期五(十月九日)起,除稍為調整措施,容許市民在公眾溜冰場進行隊際運動外,政府會維持所有其他適用於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
 
  發言人補充:「正如我們多次強調,社交距離措施能否有效防止病毒在社區傳播有賴市民的配合和自律。只有在社會整體同心合作下,政府才能繼續逐步和有序地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因此,市民同心抗疫、致力遵守適用於個別處所的規定與限制尤為重要。當疫情再次在社區內爆發時,政府將別無選擇地需要大幅收緊防疫措施,以保障市民大眾的健康。」
 
  政府呼籲市民在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的同時,繼續保持防疫意識,在保持個人和環境衞生的工作上不要鬆懈,同心協力避免疫情再次在社區內爆發,以免市民大眾在過去接近三個月的努力付諸流水。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不時檢討及調節已實施的相關措施,在疫情防控、經濟需要和社會接受程度之間取得平衡,並適時公布最新的社交距離措施。
 
  最新指示及指明下的規定及限制(第599F章下處所的安排詳見附件一)詳情如下:
 
(1)餐飲處所及表列處所
 
  在二○二○年十月九日至十五日的七日期間內,大致上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詳見附件一),包括繼續禁止進行衞生風險較高的活動或暫停開放衞生風險較高的設施,包括跳舞活動、蒸汽浴、桑拿設施及波波池等。另外,為讓市民大眾有更多機會運動,保障身心健康,以強健的體魄繼續應對疫情,最新指示容許市民在公眾溜冰場進行隊際運動,人數上限按該隊際運動項目可以多於四人。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羣組聚集
 
  在二○二○年十月九日至十五日的七日期間內,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四人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3)佩戴口罩要求
 
  在二○二○年十月九日至十五日的七日期間內,延續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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