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行地區項目提供行政和執行上的支援,包括:(a)協助處理撥款發放申領,聯絡區議會、其他政府部門、非牟利團體及╱或商營機構,整理和編制統計報表等;(b)監察地區項目的進度,包括審理區議會、其他政府部門、非牟利團體及╱或商營機構提交的定期財務報告和進度報告的情況;(c)為相關委員會及會議提供秘書和後勤支援服務;(d)就處理申請和辦公室行政事宜提供行政支援;(e)處理及管理相關文件檔案,包括與地區項目有關的網站資料;(f)處理公眾和其他機構的查詢;(g)協助項目經理統籌、監督和檢討地區項目,包括準備提交予政府部門、立法會和區議會的文件;(h)協助統籌和舉辦與地區項目相關的宣傳和公共關係活動;及(i)在有需要時執行其他相關職務。
聘用條款
申請人如獲錄用,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為期兩年。合約屆滿後,是否獲續聘,須視乎屆時民政事務總署的服務需求及受聘者的工作表現而定。
薪酬及福利
月薪17,110元
在適當情況下,受聘人可獲給予不少於《僱傭條例》規定的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年假、產假和疾病津貼。受聘人如在合約期內工作表現和行為持續良好,在合約圓滿結束時,可獲得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15%。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人必須以通用表格第340號(6/2012修訂版)提出申請。表格可在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詳細履歷表和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明及/或推薦書的副本,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列查詢地址,信封面註明「申請行政助理」。資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申請表不會獲受理。
申請人如獲約見,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十星期內接獲通知。如申請人沒有獲邀參加面試,可視作已經落選。
查詢
職位編號: 32815
地址: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9樓民政事務總署人事組
電話: 28351397
截止申請日期 2013-02-05 19:00
刊登日期: 20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