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Notes
1. 在獲聘後,香港司法學院律師不得在受僱於該職位期間以任何其他形式從事私人執業及在政府和任何其他公營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包括不為任何法院或審裁處案件出庭、不作為公司或機構聘用的律師及不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
2.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司法機構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招聘廣告內的職位。
3.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申請人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者不符合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及司法機構職位的資格。
4.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概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5. 如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人數眾多,司法機構可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招聘面試。
6. 司法機構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招聘面試。
7. 申請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嚴格按照司法機構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使用。提交申請書後,如欲更改或查閱有關資料,請致函高級行政主任(司法學院)(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8樓815室)。